• 索引号:

    23092104/2023100951
  • 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发文日期:

    2023-11-03
  • 名称:

    关于印发《勃利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勃政办发〔2023〕51号
  • 关键字:

    排污口 方案
  • 时效:

    现行有效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勃利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勃政办发〔2023〕51号

发布日期:2023-11-03 11:06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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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勃利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勃政办发〔2023〕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勃利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勃利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3〕10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通〔2022〕21号)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2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巩固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效,保护水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改善倭肯河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管控倭肯河干流和所有支流、水库入河排污口,为持续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精细化排查整治,推进排污口硬件建设和档案建设,形成一口一档清单;推动形成倭肯河水系范围“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置合理、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任务目标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组织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根据阶段性工作目标,确定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深入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县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要求有序推进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

(二)时间节点

按照全面推开方式。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于2023年底前,细化完成倭肯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精准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和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成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深入排查整治

(一)推进详查溯源

各乡镇政府为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具体任务。包保人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

勃利生态环境局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督促指导,主要负责统筹总体方案、统筹工作部署、统筹督促检查,负责对工业企业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协调监测、分类、提出整治意见、落实整治责任等工作。

县河长办组织各级河长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入河排污口排查。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工作,提供农田灌区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开展规模养殖场、农田排口排查工作,提供农田相关情况。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城镇排污管网有关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相关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费用。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深入开展常态化排查,完善“一口一档”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流进行精细化排查整治,精准查清并完善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口GPS定位、河湖长情况等信息。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据技术规范,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进一步核实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责任主体清单。对于责任主体较难确定的排污口,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责任主体仍不清析的,由所属乡镇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依法规范整治

1.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的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2.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3.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将生活污水依法规范就近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

4.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勃利生态环境局。

5.以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6.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

7.对晴天排水或非雨季排污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强溯源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

8.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9.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要求分类准确、信息准确、尺寸合适,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10.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所涉及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范审批

1.排污口的设置审核,除按规定应由国家、省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严格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范无序设置。

3.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原则上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其他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4.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勃利生态环境局要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加强日常监管

1.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勃利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机制作用,严格落实河湖长责任,在排污口标识牌、河湖长公示牌现有公示信息基础上,公示县、乡、村三级责任河湖长手机号,保持 24小时畅通。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省、市、县级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河湖长制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4.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实施省级采取抽查方式,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三)严格执法监管

1.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对已整改完成的排污口加强执法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2.完善倭肯河水系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推进重点排污口监测。全面加强各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污口水质执法检测,用数据找线索,溯源追查并严厉处罚打击污水偷排直排、水处理设施不达标运行、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等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3.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勃利生态环境局报告。

(四)实行数字化管理

完善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勃利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乡镇政府承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付、不求实效、不实不细、瞒报漏报、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要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严格督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工作不力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移交问责。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勃利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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